北京建筑大学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章程
北建大学术发〔202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科研决策,推动科研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水平,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学术委员会章程》(北建大校发〔2025〕16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研究专委会”)是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是学校科学研究相关事项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四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研究我校科技发展战略,鼓励科研创新,促进科研发展和科研人才培养,在学校科学研究相关的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项中发挥智库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人数为13-17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应由学术委员会充分研究提名推荐,一般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主任委员聘任。
第六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原则上与学术委员会任期同步,任期一般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届。
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提出并经全体委员投票通过。任期内如遇委员因身体、年龄、调离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参加科学研究专委会工作的,可按第五条之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委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严格遵守本章程,自觉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如有违反本章程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八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设立秘书处,处理科学研究专委会的日常事务,相关职责由科发院承担。由科发院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副院长担任科学研究专委会秘书长,指导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委员的条件及产生
第十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学术水平高,学风端正;
(二)学术视野宽广,学术组织能力强;
(三)科研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四)热心学校事务,时间与精力充足;
(五)公平公正履行委员职责;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调离本校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科学研究相关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科学研究专委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科学研究相关事务及科学研究专委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科学研究专委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科学研究专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
(二)审议学校对外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合作方案;
(三)审议学校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机构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五)审议学校科研发展情况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七)审议学校有关科研工作的规章制度;
(八)审议学校自主设立的学术交流项目、学术或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科研奖项等;
(九)根据工作需要,评价并向校外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科研项目和奖励等;
(十)需要评价科学研究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重大科研事项和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主任会议成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科学研究专委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专委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遇有较为紧急事宜而无法召开全体会议时,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也可决定采取全体委员通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出席科学研究专委会全体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研究和审议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事项时,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异议期原则上为三至五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应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秘书处应做好与全体委员的信息沟通及意见征询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凡属专门委员会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
第二十四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委员应按时参加本委员会相关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主任或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五条 科学研究专委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对科学研究专委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科学研究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6年1月9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