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
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工作规程
北建大学术发〔202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促进学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院(部)等教学科研机构设立的学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是本校在编全职人员,原则上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政治表现突出。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不含秘书总人数应为不低于5人且不高于15人的单数,具体人数由各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且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院(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分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为1人。正、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与学术委员会任期同步,任期一般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届内委员因故需要替换或增补的,由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提出,经学术分委员会审定批准,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的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及文件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的条件及产生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基于本单位学科(专业)分布和学校发展实际,由院长提名,通过民主推荐、公正公开的遴选程序确定。委员人选经党政联系会审议、单位内部公示结束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术委员会审批,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增补具体程序按照本规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对学院(部)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评定向学校推荐申报的科研立项、成果和奖励、推荐高层次学术团队及优秀学术人才人选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
(三)对受聘教师职务聘任和职称晋升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以及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五)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组织开展学院(部)学术道德建设活动;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调查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
(七)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八)讨论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及学院(部)各项规章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部)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委员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
(五)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人员列席旁听。
学术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异议期原则上为五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向学术分委员会秘书备案。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采纳,并敦促有关人员认真落实。
第二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根据法律规定和各自章程独立地处理本单位学术事务及其他有关工作。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本单位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接受学术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审定签发。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应当及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结合自身特点,确定或调整、规范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制定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并及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于2026年1月9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